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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智淼消防主營:全套消防檢測設備、電氣檢測設備、甲乙級防雷檢測工具、火災現場勘查箱、消防監督檢查箱、二合一消防煙槍、試水/細水霧裝置、消防安全評估設備配備;提供代送檢服務。
以案示警:違章動火釀火災致7人死亡,悲劇何時不再重現?
作者:江蘇消防檢測設備 來源:http://hqgyw.com/發布時間:2022-04-12 17:54:59

以案示警:違章動火釀火災致7人死亡,悲劇何時不再重現?

2022年3月14日,內蒙古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包鋼集團)下屬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鋼鋼聯)500萬噸/年球團帶式焙燒機脫硫脫硝系統發生火災,造成7人死亡。

經初步調查,這是一起責任事故,因作業人員在安裝旋流器固定裝置而進行氣割作業時,掉落的切割熔渣點燃可燃材料引發火災,集中暴露了涉事企業、相關地方和部門存在的以下突出問題:

一是涉事企業冒險野蠻作業。發生事故的脫硫脫硝項目采用的是BOT合作模式(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均委托給同一企業進行),甲乙雙方分別為包鋼鋼聯下屬包鋼稀土鋼板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包鋼鋼聯板材)和山東國舜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國舜)。山東國舜在制定檢維修整體作業方案時,通盤考慮謀劃不夠,當發現作業方案存在重大缺項、需增加煙道旋流器安裝作業時,其制定的臨時補充方案未充分考慮脫硫脫硝系統煙氣管道內壁和底部有大量易燃材料,僅提出配備滅火器、引接消防水等常規事后補救措施,未將使用漏斗防濺裝置收集切割熔渣、打磨清除動火點周圍易燃物、物理隔離動火點下方易燃物等必要措施納入其中,且實際執行不到位特別是在未與同一管道系統內的另外兩處作業點有效隔離的情況下進行動火作業,最終引發火災,造成相鄰作業面人員死亡。

二是現場防滅火措施有缺陷。本次動火作業級別原本是“一級動火”,因在夜間進行,應提升至“特殊動火”級別,并制定和落實相應等級的安全防火措施,但山東國舜在現場作業時仍然按照“一級動火”進行管理。在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足,現場僅配備2具滅火器,且未按作業方案要求做消防水引接,火災發生后,不能滿足撲火需要

三是不顧安全搶工期作業。該項目原計劃停產檢維修時間為15天,在作業過程中山東國舜發現原檢修方案存在重大缺項,臨時增加需5天以上工期的煙道旋流器安裝作業,但未延長總工期,也未增加作業人員。脫硫系統檢維修包含大量有限空間、動火、高處等危險作業,高處墜落、觸電、中毒窒息等多重危險因素交織存在,但山東國舜只顧利益枉顧安全,為在既定工期內完成全部檢維修作業,在未進行充分論證的情況下安排動火作業與其他作業同時進行,最終引發事故。

四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包鋼集團和包鋼鋼聯對下屬企業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層層壓實安全管理責任鏈條。包鋼鋼聯板材和山東國舜簽訂的協議中雖明確甲方應對乙方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實施監管,但在實際履約過程中,包鋼鋼聯板材對山東國舜的檢維修作業內容、安全防范措施等失管失控,對檢維修作業方案不審核、不評估安全風險,一托了之,沒有履行好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也未定期對項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山東國舜號稱是一家專業化的大氣污染治理環保企業,但此次脫硫脫硝檢維修項目現場施工的121人中,僅9人為正式員工,其余全部是勞務派遣工,且未進行系統性的安全培訓,沒有履行好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安全培訓職責

五是吸取事故教訓不認真。3月4日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執法和工貿安全監管工作視頻會議,以及近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印發的關于三起事故有關情況的通報,都明確要求相關企業和監管部門深刻吸取馬鋼“2·6”事故和上海外高橋電廠“2·15”事故教訓,認真排查辨識環保設施、工藝環節外包、檢維修等的安全問題,把別人的事故當作自己的教訓抓緊排查,嚴防小事不治,釀成大禍。但會議結束僅10天,包鋼鋼聯板材環保設施在檢維修作業時就發生事故,說明包鋼集團和山東國舜沒有認真吸取其他企業事故教訓,未按要求對除塵器、脫硫脫硝等環保設施的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屬地監管部門工作部署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有關方面未對環保設施在設計、制造、建設、驗收、運行等環節嚴格把關,把別人的事故當成故事。

違章動火警示案例

2021年12月31日11時許,遼寧省大連市鞍山路104號新長興市場地下二層發生火災,事故造成8人死亡,1名消防員殉職。直接原因為企業違法建設冷庫,違規使用易燃保溫材料,違規使用電焊動火作業,造成保溫材料著火引發火災。有關詳情:大連12?31火災事故原因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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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6 日 8 時 許,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長江中路與杏村東街交界處南側希望·財富廣場發生較大火災事故,共造成 4 人死亡,2 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 558.44 萬元。起火原因:拆除自動扶梯氣割作業時產生的高溫熔融物掉落至負一層扶梯井內西北側引燃電梯裝飾板及構件油污等可燃物造成火災。

2021年2月17日0時14分許,山東煙臺招遠市夏甸鎮曹家洼金礦3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過程中發生火災事故,造成10人被困。經全力救援,4人獲救,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75. 86萬元。起火原因為作業人員在拆除3號盲豎井內-470米上方鋼木復合罐道過程中,違規動火作業,氣割罐道木,上的螺栓及焊接在罐道梁上的工字鋼、加固鋼板,較長時間內產生大量的高溫金屬熔渣、殘塊等持續掉入-505米處梯子間,引燃玻璃鋼隔板,在煙囪效應作用下,井筒內的玻璃鋼、電線電纜、罐道木等可燃物迅速燃燒,形成火災。

2020年11月6日9時29分許,吉林省長春市雙陽區鹿鄉鎮鹿鄉村長春世鹿鹿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火災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過火面積144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約820萬元人民幣。起火原因為胡利宏在新建冷庫南部排酸間中焊接西北角立柱過程中,電焊作業引燃冷庫排酸間墻面上聚氨酯泡沫保溫材料,并揮發出大量可燃氣體,后迅速引發轟燃,蔓延成災。現場不具備吸煙、電氣故障、飛火、自燃等情況引發火災的條件和證據,排除其他因素引發火災。

2020 年 9 月 25 日 15 時許,廣東省東莞市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一在建實驗室內發生火災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起火原因為電焊工李云德在暗室頂棚上東北角進行電焊作業,高溫焊渣引燃暗室內頂棚的環保型裝飾膠、微波吸收材料(聚氨酯材料)等物質引發火災。

2020年8月8日14時許,福建泉州晉江市陳埭鎮西坂村錦后路95號廠房發生火災,造成7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起火原因為蔣祖斌在四層電梯井口違規焊割,濺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層電梯井口西側閣樓上的海綿堆垛引發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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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15時10分左右,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董家鎮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四車間地下室在冷媒系統管道改造過程中發生重大著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867萬元。直接原因:天和公司四車間地下室管道改造作業過程中, 違規進行動火作業,電焊或切割產生的焊渣或火花引燃現場堆放的冷媒增效劑(主要成份為氧化劑亞硝酸鈉,有機物苯并三氮唑、苯甲酸鈉) , 瞬間產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氣體,造成現場施工和監護人員中毒窒息死亡。

2018年12月17日11時許,河南省商丘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河南省華航現代農牧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南廠區一棟閑置廠房,在違規氣割作業過程中引發火災,造成11人死亡、1人受傷,建筑物過火面積3630 m2, 直接經濟損失1467萬元。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為:氣焊切割作業人員張德安在不具備特種作業資質、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未落實現場監護措施、未配備有效滅火器材的情況下,違規進行氣焊切割作業,在切割金屬管道時,引燃墻面保溫材料并蔓延擴大,燃燒產生的高溫有毒煙氣導致11名人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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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山東省棗莊市泓勁商貿有限公司租賃的棗莊甘霖實業有限公司倉庫內,現場施工隊伍不具備資質處置廢舊罐體,施工作業前未采取清洗、置換、檢測等安全措施,違規動火作業產生的高溫或火花引爆罐體內殘留的2.6-二硝基苯酚發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傷。

2017年2月25日8時許,江西省南昌市紅谷中大道348號海航白金匯酒店二樓發生火災。火災導致10人死亡、1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600余萬元。起火原因為李某某在不具備特種作業資質,且未進行動火作業審批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氧焊切割設備切割和拆卸大堂北部弧形樓梯兩側的金屬扶手,切割產生的高溫金屬熔渣濺落在工作平臺下方,引燃萬某某未及時清運的廢棄沙發,造成火勢迅速蔓延并產生大量高熱有毒有害氣體。

相關消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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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 40248-2021

7.9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7.9.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等內容。動火審批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同意方可進行。

7.9.2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人員密集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作業;

b)需要動火作業的區域,應與使用、營業區域進行防火分隔,嚴格將動火作業限制在防火分隔區域內,并加強消防安全現場監管;

c)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GB 50720-2011

6.1.9  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消防安全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是否落實。

2 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

3 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

6.3.1 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后,應驗并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再簽發動火許可證。

2 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4 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后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并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置1個監護人。

8 動火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并應在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動火操作人員再離開。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行)》

應急消(2019) 314號

第四十八條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作業;

2. 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業現場醒目位置張貼公示;

3. 動火作業現場應當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作業后應當到現場復查,確保無遺留火種;

4. 需要動火作業的區域,應當采用不燃材料與使用、營業區域進行分隔;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 30871-2014

5 動火作業

5.1 作業分級

5.1.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二級動火、一級動火、特殊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注: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

5.1.2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1.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5.1.4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5.2 作業基本要求

5.2.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2.2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5.2.3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 50016、GB 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5.2.4 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5.2.5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2.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5.2.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2.8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5.2.9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5.2.10 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11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3 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 動火點所在的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e) 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5.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4.1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a)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b)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 m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

c)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 min;

d)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4.2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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