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中,除了第三方維保機構的持證人員需要簽字之外,被維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也需要簽字。
哪些單位需要設立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均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報當地消防部門備案,且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鼓勵"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責任人有何區別?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責任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責任人需要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并負責組建消防隊伍等。在發生火災事故時,消防安全責任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則是具體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他們一般是單位內部具有一定消防安全管理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員。
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消防安全計劃,組織消防演練,檢查消防設施等,更多地負責具體的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