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7 用電、用氣、用火、用油消防安全管理
5.3.7.1 用電安全
5.3.7.1.1 變配電室檢查內容如下:
a) 變配電室應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b) 變配電室通往室外的門應設置高度不低于 500 mm 的防鼠擋板;
c) 變配電室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低壓配電裝置的操作區、維護通道應鋪設絕緣膠墊;
d) 變配電室內環境整潔,場地平整,設備間不應存放與運行無關的閑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設備區域;
e) 保持設備整潔,構架、基礎無嚴重腐蝕,房屋不漏雨,變配電室無未封堵的孔洞;
f) 變電所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5.3.7.1.2 變配電室檢查方法如下:
a) 查看變配電室是否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是否設置不低于 500 mm 的防鼠擋板;
b) 查看變配電室操作區、維護通道是否鋪設絕緣膠墊;
c) 查看配電室房屋是否有漏雨現象;
d) 查看變電所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是否有積水。
5.3.7.1.3 低壓配電裝置檢查內容如下:
a) 測量、計量儀表指示應正常;
b) 導線絕緣應無老化、腐蝕和損傷痕跡;
c) 各部位連接接點應無過熱、銹蝕、燒傷、熔接等痕跡;
d) 滅弧裝置,如滅弧柵、滅弧觸頭、滅弧罩、滅弧用的絕緣板應完好無損;
e) 配電箱(盤)和開關箱不應直接安裝在低于 B1級(含 B1級)的裝飾材料上;否則應采用巖棉、 玻璃棉等 A 級材料隔熱;
f) 配電箱(盤)和開關箱周邊 0.3 m 內,不應有可燃物;箱門操作方便,不得被遮擋;箱體內和下方,不得擱置和堆放可燃物;
g) 可燃材料倉庫的配電箱和開關宜設置在庫房外,并有防濕和防雨、雪措施。
5.3.7.1.4 低壓配電裝置檢查方法如下:
a) 查看配電裝置測量、計量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b) 查看導線絕緣是否有老化、腐蝕和損傷痕跡;
c) 查看各部位連接接點是否有過熱、銹蝕、燒傷、熔接等痕跡;
d) 查看滅弧裝置,如滅弧柵、滅弧觸頭、滅弧罩、滅弧用的絕緣板是否完好無損;
e) 查看配電箱(盤)和開關箱是否安裝在低于 B1級(含 B1級)的裝飾材料上;
f) 查看配電箱(盤)和開關箱周邊 0.3 m 內是否有可燃物;箱門操作是否方便,是否被遮擋;箱體內和下方,是否擱置和堆放可燃物;
g) 查看可燃材料倉庫的配電箱和開關是否設置在庫房外,是否有防濕和防雨、雪措施。
5.3.7.1.5 配電線路檢查內容如下:
a) 電線、電纜在室內直敷時,水平敷設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 2.5 m,垂直敷設至地面低于 1.8 m的部分應穿管保護,無私拉亂接電線現象;
b) 導體絕緣層不應有機械損傷痕跡、變色、脆裂、炭化現象;
c) 導線連接應牢固可靠,接觸良好,且連接點和接線端子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
d) 電線在電纜槽盒內應按回路分段綁扎,電線出入電纜槽盒及配電箱(柜)應采取防止電線損傷的措施;
e) 明敷電氣線路是否存在線路老化、絕緣層破損、線路受潮、水浸等問題,是否存在過熱、銹蝕、燒損、熔焊、電腐蝕等痕跡;
f) 室內明敷的電氣線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頂或難燃性、可燃性墻體內敷設的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護措施;
g) 室外電纜溝或電纜隧道在進入建筑、工程或變電站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 h,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h) 地鐵工程中的地下電力電纜和數據通信線纜、城市綜合管廊工程中的電力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 B1級的電纜或阻燃型電線;
i)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j) 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k) 塑料護套線嚴禁直接敷設在建筑物頂棚內、墻體內、抹灰層內、保溫層內、裝飾面內或可燃物表面。
5.3.7.1.6 配電線路檢查方法如下:
a) 查看電線、電纜在室內直敷時,水平敷設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 2.5 m,垂直敷設至地面低于1.8 m 的部分是否穿管保護,是否有私拉亂接電線現象;
b) 查看導體絕緣層是否有機械損傷痕跡、變色、脆裂、炭化現象;
c) 查看導線連接是否牢固可靠,接觸良好,且連接點和接線端子是否有打火放電現象;
d) 查看電線在電纜槽盒內是否按回路分段綁扎,電線出入電纜槽盒及配電箱(柜)是否采取防止電線損傷的措施;
e) 查看室內明敷的電氣線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頂或難燃性、可燃性墻體內敷設的電氣線路,是否具有相應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護措施;
f) 查看室外電纜溝或電纜隧道在進入建筑、工程或變電站處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 h,門是否采用甲級防火門;
g) 查看地鐵工程中的地下電力電纜和數據通信線纜、城市綜合管廊工程中的電力電纜,是否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電纜或阻燃型電線;
h) 查看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i) 查看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j) 查看塑料護套線是否直接敷設在建筑物頂棚內、墻體內、抹灰層內、保溫層內、裝飾面內或可燃物表面。
5.3.7.1.7 插座和照明燈具檢查內容如下:
a) 在潮濕場所插座應采用具有防濺電器附件的插座,安裝高度距地不應低于 1.5 m;
b) 插座、照明開關靠近高溫、可燃物或安裝在可燃結構上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
c) 插頭插銷或插座插套沒有溶焊痕跡;插銷或插套周圍的絕緣材料沒有燒焦炭化的跡象;
d) 移動式插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保護接地線(PE 線);
2) 不應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蓋;
3) 不應串接使用;
4) 插座所插電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插座的額定電流。
e) 照明燈具(含鎮流器)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
f) 庫房內照明燈具下方不應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應小于 0.5 m,不應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g) 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h) 照明燈具與可燃物之間的距離普通燈具不應小于 0.3 m;
i) 外墻廣告牌、商鋪門頭使用燈箱安裝是否正確,是否存在老化開裂、漏雨滲水問題,電氣線路敷設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室內場所霓虹燈、裝飾燈及其電氣線路、控制器、變壓器是否直接敷設安裝在可燃材料上。
5.3.7.1.8 插座和照明燈具檢查方法如下:
a) 現場查看在潮濕場所插座是否采用具有防濺電器附件的插座,測量插座高度;
b) 現場查看插座、照明開關靠近高溫、可燃物或安裝在可燃結構上時,是否采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
c) 現場查看插頭插銷或插座插套是否有溶焊痕跡;
d) 現場查看多功能移動插座電源線是否具有保護接地線(PE 線);是否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蓋;是否串接使用,插座上是否使用超過額定電流的大功率用電設備;
e) 查看照明燈具(含鎮流器)是否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
f) 查看庫房內照明燈具下方是否有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是否大于0.5 m,是否采用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g) 查看可燃材料倉庫內是否使用低溫照明燈具,是否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是否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配電箱及開關是否設置在倉庫外;
h) 查看照明燈具與可燃物之間的距離普通燈具是否小于 0.3 m。
5.3.7.2 用氣、用油安全
5.3.7.2.1 檢查內容如下:
a) 燃氣使用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使用者應掌握燃氣泄漏的應急措施;
b) 燃具連接軟管長度不應超過2m,應采用專用燃具連接軟管。軟管的使用年限不應低于燃具的判廢年限,燃具連接軟管及配件不應老化腐蝕,燃具連接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
c) 應使用合格鋼瓶,不得使用無充裝標識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鋼瓶減壓器密封圈配件在正常使用期限,減壓器超過五年,密封圈超過三年應更換,鋼瓶和明火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
d) 有燃氣管道經過或安裝有燃氣用具、設施的房間禁止住人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e) 正確使用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家庭用戶的燃具應設置熄火保護裝置。燃具銘牌上標示的燃氣類別應與供應的燃氣類別一致,用氣操作間保持通暢的通風和排煙條件;
f) 生產、使用可燃氣體并可能泄露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燃氣管道上應設置燃氣緊急自動切斷裝置;
g) 餐廳建筑面積大于 1000 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h) 廚房的灶臺、油煙罩和油煙管道應至少每月清洗一次;
i)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及甲、乙類液體燃料;
j)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場所,設置在地下且面積大于 150 m2或座位數大于 75 座的餐飲場所不得使用燃氣;
k) 使用可燃液體作燃料的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燃液體的閃點不應低于 60 ℃;
2) 燃料箱、液路、燃料閥門應嚴密,不得有液、氣泄漏;
3) 應采用金屬材料閉式燃料箱,總容量不得大于 500 L,儲存系數不應超過 0.9;燃料管道應設置事故切斷閥,管道材質宜選用無縫鋼管;燃料箱應在單獨空間裝設,室外裝設應采取防雨水、防暴曬措施,燃料箱水平距離 2 m 內不應開設門窗孔洞;燃料箱上部,應設置寬度不小于箱體寬度的防火挑檐;
4) 燃料箱應遠離火種、熱源、明火與散發火花地點;
5) 燃料箱底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燃料箱上或其附近醒目位置應設置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等警示性標識,配備消防、應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維護保養;
6) 廚房操作間通風換氣保持良好,不應存放其他無關物品,空氣不暢或密閉的空間應安裝排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7) 崗位操作人員每天應檢查閥門、開關及流量控制裝置的安全情況,檢查應做好記錄;
8) 使用單位每月組織管理、專業、操作人員集中開展一次檢查,主要檢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閥、恒溫墊、密封墊等安全情況,檢查應做好記錄。
5.3.7.2.2 檢查方法如下:
a) 查看是否建立燃氣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詢問相關崗位員工是否掌握燃氣泄漏的應急措施;
b) 現場查看燃氣軟管和鋼瓶的使用情況,是否過期;
c) 查看燃氣管道經過或安裝有燃氣用具、設施的房間是否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是否住人,用氣操作間是否保持通暢的通風;查看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場所報警功能是否正常,設置的燃氣緊急自動切斷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d) 餐廳建筑面積大于 1000 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是否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模擬其聯動切除供氣管道功能;
e) 查看廚房的灶臺、油煙罩和油煙管道清洗記錄;
f)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場所查看是否使用液化石油氣及甲、乙類液體燃料,使用天然氣作燃料時,是否采用管道供氣,設置在地下且面積大于 150 m2或座位數大于 75 座的餐飲場是否使用燃氣。
g) 使用可燃液體燃料的場所應檢查:
1) 可燃液體燃料的理化性質檢驗報告;
2) 測量燃料箱的容積,燃料箱室外安裝,測量 2 m 范圍內是否開設門窗洞口、燃料箱是否有防火挑檐;
3) 廚房操作間通風換氣是否保持良好,空氣不暢或密閉的空間是否安裝排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4) 燃料箱是否設警示性標識,是否配備消防救援器材,下部是否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5) 查看崗位操作員和管理部門的日檢和月檢記錄。
5.3.7.3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5.3.7.3.1 檢查內容如下:
a) 用火審批制度落實情況;
b) 用火用電審批、記錄及有關材料的填寫、更新和歸檔情況。
5.3.7.3.2 檢查方法如下:
a) 查看用火審批工作記錄;
b) 結合現場檢查,核查有無違規用火用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