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維修保養要求及使用報廢年限
滅火器要定期檢查壓力表,指針處于綠色區域內屬于正常壓力。
一、滅火器維修保養
滅火器的維修、再充裝應由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專業單位承擔。
滅火器一經開啟,必須重新充裝。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距出廠的年月已達到規定期限時,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二、滅火器的報廢年限
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水基型滅火器——6年;
干粉滅火器——10年;
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1、筒體、器頭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2、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進行殘余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
3、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4、筒體嚴重變形的;
5、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6、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7、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
8、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
9、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10、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11、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
12、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
13、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14、按GA402的規定應予報廢的1211滅火器;
15、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
16、按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
報廢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確認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對滅火器筒體或貯氣
瓶進行打孔、壓扁或鋸切,報廢情況應有記錄,并通知送修單位。